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资料图片)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会议相关议案
的独立意见
作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
独立董事,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现对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审
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
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股权激励考核口径业绩已达到考核触发值,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所需满
足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
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行权/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独立董事对 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
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股权激励考核口径业绩已达到考核触发值,根据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规定的行权/解除限售条件,公司激励计
划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行权/解除限售期行权/解除限售所需满
足的公司业绩考核条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均已达成,且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
生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解除限售
的情形。本次行权/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中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符合行权/解除限售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行权/解除
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
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对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
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0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注销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计 26.1204 万份,同意回
购注销激励对象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5.6429 万股。
(此页无正文,为派斯双林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晟杰 余俊仙 何 晴
王贤安 董作军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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